文章来源: 文章作者: 更新时间:2025-10-20 20:10:41 点击次数:
为还欠债,常某某、冯某虚构将白酒销往四川的事实,骗取38万余元原浆基酒牟利。经京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,日前,京山市法院依法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;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10月20日,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。
常某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冯某债务,为偿还欠款,二人萌生了骗取基酒变卖牟利的念头。自2024年7月起,常、冯二人开始有预谋地接触某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及本地酒水经销商。
为骗取信任,常某某、冯某精心编织谎言。常某某向该负责人谎称冯某为公司聘请的四川市场销售负责人,并虚构其与当地政府人员的亲属关系以博取信任。冯某则负责对接经销商张某某,编造了“他人以酒抵债”“四川市场滞销需在京山处理”等虚假情况,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寻找销赃渠道。
在取得初步信任后,2024年7月25日,常、冯二人以试销四川市场为名,要求提取300壶原浆基酒。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,常某某凭借一张欠条成功将酒提走。然而,酒并未运往四川,而是直接被冯某等人转运至事先联系好的经销商张某某处,以约10万元的低价当场售卖,所得赃款被二人瓜分。
初次得手后,常、冯二人于同年7月31日再次以类似手法,骗取400壶基酒。其中部分用于抵偿常某某个人债务,其余350壶再次被低价转卖给张某某,获赃款约12万元。
两次诈骗,常、冯二人共计骗取原浆基酒700壶,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。事后,为拖延付款,二人继续以“四川销售刚铺开”等理由搪塞酒业公司催款,直至案发。
2024年9月25日,冯某在成都被当地警方抓获。同年10月10日,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,主动投案。
京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被告人常某某、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2025年5月14日,京山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常某某、冯某提起公诉。8月27日,京山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承办检察官提醒:要警惕“背景”陷阱。诈骗分子常以“领导亲戚”“政府关系”“内部消息”等为幌子包装自己,一定要注意甄别,不要陷入“画饼”陷阱。在交易时要注意核实基本信息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裁判文书网等官方渠道,核实对方公司及人员的资质、涉诉记录和商业信誉。要对“高额回报”“稳赚不赔”“特殊渠道”的承诺保持高度警惕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,违背常理和商业规律的“好事”往往是骗局的开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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